雇主: (以下简称甲方)
受聘人: (以下简称乙方)
本合同为甲乙双方自聘用日起,双方愿履行本合同下列条款之一切规定,故双方签订本合同书,并各执乙份为凭。
第1条 薪津
1. 乙方受雇于甲方,担任 家教老师 乙职,愿负责尽职,遵守双方约定。
2. 乙方受雇期间系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。
3. 乙方授课时间规定为:
4. 甲方支付乙方之薪资为时薪: 元整。薪资支付时按其实际授课之时数计算之。
5. 薪津发放定为每 支付一次,定于 日为固定发放日,如遇假日,甲方应提前准时支付乙方薪津,不得延误。
第2条 请假
1. 迟到:a.乙方如遇有迟到之情况发生,应务必礼貌性通知甲方。
b. 每月迟到三次(含)以上或当月累积迟到三十分钟(含)以上,甲方得以扣罚乙方20元,乙方不得异议。
2. 病假:a.乙方如遇有身体不适,不能授课;应提前于一小时前,请假告知甲方。
b. 因乙方请病假产生之缺课时数,由甲方视需要择期补课,或以缺堂不列入薪津计算。
3. 事假:a.乙方如遇有事不能授课;应提前于三日请假告知甲方。
b.因乙方请事假产生之缺课时数,由甲方视需要择期补课,或以缺堂不列入薪津计算。
4. 特殊情况:如遇有台风、地震之不可抗力之天灾因素,甲乙双方应依所在区域之人事行政机关之休假公告
为准则,缺堂时数,由甲方视需要择期补课,或以缺堂不列入薪津计算。
第3条 家教老师应有之教学态度
1. 开课前,应充分准备教材并了解学生的学习背景。
2. 请重视服装仪容。
3. 不因个人情绪影响教学。
4. 多给学生正面的鼓励。
5. 教学应具应有的热忱。
6. 与学生之间保持良好的师生沟通关系。
7. 学生之学习状况,应与家长建立固定沟通管道,站在关怀的立场,共同协助学生突破学习瓶颈。
8. 家教老师之言行举止,对学生有示范影响,请塑造端正形象。
第4条 工作规范
1. 乙方不得在授课期间,接听私人电话,中断授课或影响教学质量。
2. 甲方应提供安全之授课场所,不得侵犯乙方之人身自由。
第5条 合同终止 / 管辖法院
1. 合同终止必须经过双方同意,提议终止之一方,必须提前三十个工作天提出终止请求,否则视同违约。
2. 如有违约之情形发生,甲乙任一方可依据终止合同,若有涉讼之必要时,双方同意以海口市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。
甲 方 姓 名:
身 份 证 号:
签 章:
乙 方 姓 名:
身 份 证 号:
签 章:
中华人民共和国 年 月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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